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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金沙城线路检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16阅读次数:4097

1671金沙城线路检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的定期报告、重大信息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和需要报告的重大信息范围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债务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漏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编制年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信息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要求编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编制中期报告的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信息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要求编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编制季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信息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要求编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子公司进行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投资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1、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3、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 、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并及时告之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若相关重大事项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相关董事会会议;相关重大事项若需股东大会决议由董事会组织召集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依法披露信息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报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5、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期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时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办法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办法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及时、准确告之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1、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及其他重大事
件;
4、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5、 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术等交易;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要分类设立专卷,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话内容;
3、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4、 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
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提醒熟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定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的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15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得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想、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通知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予发布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据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二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退席其衍生品种。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检查、调查。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由于本公司相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因信息披露工作而遭受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另有处分的,不免除公司给予的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擅自披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2、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六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定义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确定。
第六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七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1671金沙城线路检查董事会
                                        200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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