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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1671金沙城线路检查(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标准、提名程序、以及相关人选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联络、资料准备和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董事会明确授权外,委员会的建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后,形成书面材料,报提名委员会审议: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员的建议并提交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的结果、以及对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行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671金沙城线路检查董事会
2008年1月25日